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16號聲請人甲○○即繼承人己○○
庚○○乙○○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胞兄戊○○)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聲明人等應釋明被繼承人丙○○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如切結書)。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