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16號聲請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胞姊 黃阿謹 )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依被繼承人及聲明人之出生別觀之,被繼承人為『次男』、聲明人為『四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兄弟姊妹,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該兄弟姊妹如已死亡,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結書。
三、應提出被繼承人甲○○之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均歿之切結書。
四、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死亡,惟聲明人遲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時,已逾三個月,聲明人請釋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人(如前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通知文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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