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4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