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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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辯論終結,並於同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八號判決在案,有該案卷宗可查,原告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