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樺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0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樺崴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叁拾顆(驗餘淨重共陸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樺崴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且持有之毒品數量不少,惟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三十顆(驗餘淨重共6.80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4080號被告林樺崴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3段99巷6號2樓居臺北市○○區○○路2段286號10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樺崴於民國97年9月22日晚間8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某KTV旁巷內,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以每顆新臺幣280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MDMA6小包共計30顆(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而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23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6小包共計30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樺崴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體編號03647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委驗單;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7年10月7日北市鑑毒字第257號鑑驗通知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共計30顆及其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檢察官陳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