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五五五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四六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