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乙○○特別代理人 劉秀容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八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