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榮和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