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一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美麗國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