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一號
原告戊○○○原告己○○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複代理人 羅詩蘋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