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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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乙○被告己○○
壬○○辛○○庚○○甲○○丁○○丙○○戊○○繼承人 林玫珣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林玫珣為被告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調閱戶籍資料查明林玫珣為被告辛○○之繼承人,且林玫珣已單獨取得被告辛○○就系爭台中縣○○鄉○○○段一七0之一地號土地之持分等情,有卷附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附卷可稽,該繼承人林玫珣應即與被告己○○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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