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76號
原   告 意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韻玉
被   告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火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1段318巷9號,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參以原告起訴狀當
事人欄亦同此記載,堪認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為新北市○○區○○路1段318巷9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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