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東小字第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被 告 梁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東小字第58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