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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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61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志
       陳詩縈
被   告  張尹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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