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柏志
相 對 人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呂福生
上列聲請人與旗山鋼鐵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旗山鋼鐵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本
院調取聲請人之所得資料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