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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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吳政南
被上訴 人 林蔚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4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