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張琪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士偉 、 彭少鵬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