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簡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瞿蘭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亞玲 間清償債務事件(即本院100年度東簡字
第9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李亞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
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1頁),得知聲請人名下並無所得
資料,亦無任何財產資料。參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
單、審查表、戶籍謄本、臺東縣稅務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堪認
聲請人主張可採,故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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