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5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鄭資華
被   告  林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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