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鄞孟珍
被   告  鄞孟里
被   告  鄞博雅
被   告  鄞沛潔
被   告  鄞家增
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7月4日上午10時50分整,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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