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鄞孟珍
被 告 鄞孟里
被 告 鄞博雅
被 告 鄞沛潔
被 告 鄞家增
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7月4日上午10時50分整,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