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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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 潘三喜 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補繳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請向被繼承人潘三喜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將結果陳報本院。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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