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丙○○
號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件債權之證明文件(借據、本票),並具狀釋明債權清償期屆至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