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72號聲請人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