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八六號
上訴人 林育宏 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合法寄存送達於上訴人,該案並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有送達証書及本院電腦辦案進行簿資料存卷可稽。上訴人乃遲至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