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О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六號、第一五五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丙○○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目前執行假釋中,猶不知悔改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竊取甲○○所有重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引擎號碼FG0一五八二二號)。又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十三時許,與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丁○○(另行審結)各持螺絲起子乙把,侵入高雄縣○○鄉○○村○○○街○○○號乙○○所有空屋二樓,拆竊鋁門窗四扇,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死亡,有高雄市三民區戶事務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高市三戶字第0一二三一0號函附被告丙○○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