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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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世宏於民國105年9月15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中港大排旁飲酒後,猶基於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犯意,於同年月16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檢,對之施以酒精濃度檢測,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6年4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資佐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