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昆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楊昆泉自民國94年11月4日起,受僱於全天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全天候公司),而派往桃園市平鎮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鎮市○○○路○段○○號之1「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擔任社區主任,負責代收該社區住戶管理費、管理零用金及代付廠商各項工程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95年12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桃園縣中壢市)天晟醫院附近,將其向該「時代廣場大樓」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398,920元及應付廠商款66,30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挪用於清償積欠友人之債務,共計侵占465,220元。嗣於96年3月間經全天候公司經理 童銘寶 發現查帳而獲悉上情。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經查,被告業於105年6月24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戶籍資料(除戶全部)、龍潭敏盛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溫祖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