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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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鈞維具保人林暄陵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暄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李鈞維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林暄陵於民國107年2月7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17日屏檢文康108執6320字第0000000000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拘票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被告之個案矯正資料查詢結果、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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