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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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智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63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柯智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37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8768公克),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存卷供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經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76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是聲請人前開聲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