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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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87、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壹玖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第88號被告姚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747公克、0.0595公克、0.3655公克、0.4933公克),經送請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5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105090002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2月21日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又本案查扣之透明結晶4包(合計淨重1.1957公克,驗餘淨重1.19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1050900025號鑑驗書各1份存卷可查(105年度毒偵字第7511號卷第45、46頁),而屬違禁物無訛,而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4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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