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張宗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榆評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