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呈榮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鵬 、粘.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肆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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