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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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五百八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萬九千三百一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
一、台北市○○區○○段二小段一八八之一地號,面積八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七萬七千二百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核定為二十萬五千八百六十七元。(77200×8×1/3=205867)
二、台北市○○區○○段二小段一八八地號,面積一七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七萬七千二百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二三三九,核定為五百六十二萬零一百六十八元。(77200×177×12339/30000=0000000)
三、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課稅現值為十三萬四千六百元;同巷十四號三樓課稅現值為十二萬六千一百元;同巷十四之一號三樓課稅現值為十四萬八千一百元,七人公同共有,核定為五萬八千四百元。
(000000+126100+148100×1/7=58400)
四、總計:205867+0000000+584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