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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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告 夏海貴
趙承祥 趙先澤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被告 董鎮海
夏海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8年8月30日前提出書狀確認聲明為何(民事辯論意旨狀之聲明,與起訴狀所載之聲明及爭點整理內容有部分不一)。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