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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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仁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仁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犯案件類型、犯罪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6年11月19日│107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549號│字第32號│字第61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0號│107年度訴字第266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7日│107年5月25日│107年6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0號│107年度訴字第266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107年6月5日│107年6月15日│107年7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8日│106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07號│第764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24號│107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0日│107年8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24號│107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107年8月7日│107年9月18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