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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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揚庭選任辯護人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郭子誠 律師被告 柯金美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二、第2行「106年10月2日21時10分許」更正為「106年10月21日21時10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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