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22號被告 夏海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鎮海 等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32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