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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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秋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秋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秋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黃秋霖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等2罪,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107號、107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4號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後,均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所書寫之刑事聲請狀影本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及次數,並參酌上開2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就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其與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黃秋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10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2日│自102年間某日起至106年││││11月15日上午7時30分為││││警查獲為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36號│偵字第856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07號│107年度訴字第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07號│107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3月26日│107年6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15號、107年度│執字第2897號│││執再字第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