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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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治
張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肆萬零伍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
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