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調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代 理 人  施鴻謀
相 對 人  李定興
       許修銘
       劉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且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
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調解事件,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三人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新店區,有聲請人起訴狀及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上
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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