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73號
原 告 徐維貞
上列當事人與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繫屬於本院
之100年度士簡調字第7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體補正其訴之聲明,究為確認兩造之債權
不存在,抑或係聲請再審,抑或請求撤銷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並非明確,無從據以確定本件管轄權法院,原告應補正其聲
明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