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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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9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四條通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雲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三點七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四條通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
4年11月2日以被告張雲程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6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依約借款期間自104
年11月2日起至106年11月2日止,約定利息依指標利率即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
分之2.625(目前合計年息為1.095%+2.625%=3.72%)
機動計算,並約定應於每月2日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
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利息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
約金。詎被告四條通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12月2日
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被告張雲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而被告迄今尚有借款本金280,667元,及其約定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拒不清償等情,爰依兩造借
款契約及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判命如主
文所示之判決等語。被告則未為抗辯,並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
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原告所
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或權利之存否,法院不應繼續調
查,而應逕認原告之訴有理由,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此有最
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交易明細
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及催告書為證,且經被告於本院106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則揆
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
告依據兩造借款契約及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其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
動,本院毋庸另為假執行准駁之判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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