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何弘毅
何萬好
高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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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餘額├──────────┬───┼──────────┬───┤
││(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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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0,000元│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5│1.62%│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0.115%│
│││年7月5日止││年1月23日止││
││├──────────┼───┼──────────┼───┤
│││自105年7月6日起至105│1.55%│自106年1月24起日至10│0.417%│
│││年7月31日止││6年1月31日止││
││├──────────┼───┼──────────┼───┤
│││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1.15%│自106年2月1日起至清│0.834%│
│││年1月23日止││償日止││
││├──────────┼───┼──────────┼───┤
│││自106年1月24日起至清│4.17%│││
│││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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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