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413元【計算式:年薪34萬6024元
121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1/3
=115萬34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
84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萬1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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