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銘豫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