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1號
原   告  曾藍琪
訴訟代理人  曾水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乃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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