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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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石金
被   告  孫繼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
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要匯款至中國信託敦南分行、收款
人統一期貨公司,惟拿錯106年3月9日舊匯款單,錯匯新臺
幣(下同)18萬元到中國信託永和分行被告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原告未欠被告金錢,純屬拿錯匯款單錯匯,被告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利益,爰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匯款交易明細
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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