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陳淑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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