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1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被   告  姜彥彬姜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1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月23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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