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楊勝利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雙葉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原 田智光 發支付命令,惟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原 田智光東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8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